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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扛三人活,员工拒绝被裁?法院判公司赔 12 万,彰显劳动正义​

发布时间:2025-07-05 10:33:13来源:
近日,一起劳动纠纷案件引发广泛关注。员工高某因拒绝公司不合理的工作安排,被公司开除。最终,法院判定公司行为违法,需向高某支付 12 万余元的赔偿金。
高某在该公司已勤恳工作两年多,担任华北地区订单员,主要负责线下零售和部分大客户的订单录入工作。原本工作节奏虽紧凑,但尚在可承受范围内。然而,公司的一次人事调整,打破了这份平衡。因公司业务变动,一位同事的工作任务被分配给了高某,这使得她对接的销售人员数量从 18 人陡然增至 52 人,工作量大幅提升。高某虽倍感压力,但还是努力适应,积极承担起新增的工作任务。
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负责电商平台订单录入的同事刘某离职后,公司主管竟发邮件要求高某接手刘某的全部电商订单工作。面对这一要求,高某虽在次日回复了 “收到”,但内心十分无奈。她深知,自己现有的工作,包括刚接手的部分,已然饱和。从她提交的钉钉打卡记录及录屏、与公司人事的录音及文字整理资料中可以看出,高某此前就存在加班情况。在向人事表明自己工作量已饱和,无法再增加任务时,人事却称 “适当安排加班”。高某表示同意适当加班,可若完全接手刘某的业务,将产生大量加班,这对她的身心都会造成极大负担,因此坚决不同意接手。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拒绝正常工作交接、工作安排、出差、培训、调动等行为,公司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在与高某沟通无果后,公司便以高某 “拒绝正常工作交接、工作安排” 构成严重违纪为由,接连发出两份《书面警告》。面对高某的持续拒绝,公司最终发出《辞退通知书》,将其开除,且未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被开除后的高某感到既委屈又愤怒。她认为自己已经尽力承担了一位同事的工作,工作量早已饱和,拒绝承担 “第三个人” 的工作合情合理,不应被 “合法辞退”。于是,高某果断拿起法律武器,起诉公司,要求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北京三中院在审理此案时,进行了深入分析。一方面,高某原本就有公司安排的日常工作,且一直尽职尽责,并无不胜任工作或失职的情况,在此情形下,公司不应采取惩戒解雇这一最严厉的措施。虽然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有 “拒绝正常工作交接可解除劳动关系且不补偿” 的约定,但结合实际情况,高某因自身工作量饱和而拒绝接手离职人员刘某的工作,难以认定为 “拒绝正常工作交接”。另一方面,高某此前已接手了一名员工的工作,此次拒绝新的工作安排,并非是故意对抗企业正常经营管理秩序。综合全案情况,公司以 “拒绝正常工作交接” 为由解除与高某的劳动关系,既缺乏合法性,也缺乏合理性。最终,法院认定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判决公司向高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12 万余元。
这一案件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单方无偿解除劳动合同是对劳动者最为严重的惩戒措施,用人单位若以劳动者严重违纪为由行使单方解除权,必须符合比例原则,即劳动者的行为严重程度要达到足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地步。在本案中,高某已接手一名同事工作,工作量大增且有加班记录证明其工作饱和。在此情况下,公司还要求她接手另一同事的全部工作,相当于让她一人承担三人的工作量,这显然不合理。高某的拒绝是基于真实的工作压力,并非恶意对抗管理。综合考虑用人单位的业务性质、劳动者违纪情形、可能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害和影响、同行业其他用人单位规则以及社会的一般评价标准和可接受程度等因素,高某的拒绝行为并不足以严重干扰双方劳动关系,导致劳动关系无法继续维持。公司在此情形下以高某拒绝安排、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
此案件明确表明,面对公司人员调整、同事离职等情况导致的 “工作量骤增”,员工有权基于工作饱和的实际状态拒绝不合理的工作安排。用人单位不能简单地以 “拒绝工作安排” 为由开除行使正当权利的劳动者。这不仅是对劳动者法定休息休假权的有力保护,也是对企业 “善意用工”“科学管理” 的督促,提醒企业在行使管理权力时,要充分尊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遵循法律规定和合理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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