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廉江灭门案今日开庭:丈夫携亡妻断发听审,家属痛诉“以精神病脱罪不可接受”
2025年8月18日上午,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内,随着审判长宣读完判决书,一场持续近五个月的司法拉锯战落下帷幕——40岁的叶德志因故意杀害同村祖孙三人,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起因“精神分裂症”引发争议的案件,不仅撕开了精神病患者犯罪的司法难题,更让公众对“法律与人情”的边界展开深刻反思。
血色黄昏:10分钟屠杀,祖孙三代殒命
2025年3月27日晚7时45分,广东廉江市石颈镇东涌村陷入血色恐怖。叶德志携带两把菜刀,驾驶摩托车冲入邻居叶某家院内。因未找到目标叶某,他将怒火转向正在门口纳凉的叶某妹妹叶某花(36岁)、其母亲韦某某(69岁)和年仅1岁11个月的幼童何某某。监控视频显示,叶德志挥刀猛砍三人头部、颈部等要害部位,直至鲜血浸透水泥地,随后提刀扬长而去。这场屠杀导致三人当场死亡,其中幼童何某某头颅几乎被砍断,现场惨不忍睹。
被害者家庭瞬间崩塌。叶某花的丈夫何先生哽咽回忆:“妻子刚坐完月子,带着两个儿子回娘家暂住,没想到竟成永别。”案发时,他们的小儿子因在屋内熟睡侥幸逃生,但大儿子的惨死让这个家庭陷入无尽深渊。
臆想世界:从“被害妄想”到“先下手为强”
案件侦破迅速,但司法鉴定结果却引发轩然大波。2025年6月,司法鉴定显示叶德志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鉴定报告揭示了叶德志的臆想世界:他长期猜疑同村叶某等人通过“毒气”“电磁波”等方式加害自己,甚至认为汽车打不着火也是叶某的阴谋。这种被害妄想最终演变为“先下手为强”的疯狂行径。
然而,被害人家属强烈质疑这一结论。何先生表示:“叶德志案发前从未表现出精神异常,全村无人知晓其患病史,且他与死者哥哥曾是同学,无深仇大恨。”家属虽曾要求重新鉴定未获采纳,但已明确放弃民事赔偿,坚决要求法庭严惩凶手。
司法交锋: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免死金牌
8月18日的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展开激烈交锋。公诉机关指出,叶德志虽患精神分裂症,但作案时“对行为的违法性和犯罪后果有明确认识”:
- 精心准备凶器:他提前购买两把菜刀,作案后将刀丢弃于不同地点以销毁证据;
- 选择作案时机:趁天色渐暗、村民外出时潜入,避开监控摄像头;
- 逃离后自杀:作案后试图割腕、服毒自杀,试图逃避法律制裁。
法院审理查明,叶德志的犯罪手段极其残忍:他持刀猛砍老人和幼童的要害部位,导致三人当场死亡。主审法官在宣判时强调:“法律从未规定精神病患者可随意剥夺他人生命。叶德志的罪行属于‘罪行极其严重’,虽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但不足以从轻处罚。”
社会警示:精神病患者管理需闭环机制
这起悲剧暴露了精神病患者管理机制的深层漏洞。据村民反映,叶德志此前从未表现出精神异常,也未接受过专业治疗。村干部表示:“他平时沉默寡言,但没听说过有精神病,更没人知道他会突然行凶。”心理学专家指出,精神分裂症患者常出现被害妄想、关系妄想等症状,若未及时干预,可能引发暴力行为。但我国《精神卫生法》规定,精神障碍患者的住院治疗需经监护人同意,这导致许多潜在危险患者游离于监管之外。
法律界人士分析,根据《刑法》第18条,精神病患者犯罪需综合评估其辨认和控制能力。对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者,法院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但“从轻不等于免责”,尤其对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案件,司法机关应坚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破碎的家庭与未竟的追问
案件宣判后,两个家庭走向截然不同的命运:加害者叶德志将面临法律严惩,其家属也因“从未出面道歉”陷入道德谴责;被害者家庭则永远失去了三位亲人,幼童的啼哭、老人的皱纹、母亲的笑靥,都定格在2025年3月27日那个血色黄昏。
这起案件警示我们:精神病患者管理需建立“早发现、早治疗、早监管”的闭环机制。社区应加强对高危人群的筛查,家属需履行监护责任,医疗机构应完善强制收治程序。唯有如此,才能避免类似悲剧重演。
结语
当审判长敲响法槌,叶德志的死刑判决不仅是对三条生命的告慰,更是对司法公正的坚守。法律从未因疾病而宽容暴力,正如主审法官所言:“罪行不会因精神状况而减轻,正义必须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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