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高速戴恐怖面具事件:外籍教师行为引关注,交警通报还原真相
杭州高速戴恐怖面具事件:外籍教师行为引关注,交警通报还原真相
2025年8月27日凌晨,杭州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针对网传“长深高速有人戴恐怖面具惊吓过路车辆”事件发布警情通报,涉事者身份及事件详情得以披露,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事件回顾:高速惊现恐怖面具,视频引发热议
8月24日16时57分,有网友在社交平台发布视频称,在长深高速杭州段,一辆沪A牌照的车辆内有人戴着恐怖面具,疑似故意惊吓相邻车道的过往车辆。视频显示,两车并行时,副驾驶位置的一名乘客摇下车窗,戴着面具探出头看向一旁车辆,随后又摇上车窗,但仍持续注视。发布视频的网友称,自己与戴面具者并不相识,“我坐在后座拍的,我车里的女生吓了一跳。太膈应人了。”该视频迅速在网络上传播,引发大量网友讨论,不少网友认为这种行为影响驾驶安全,甚至可能导致事故,也有人提醒这类举动存在严重的公共安全隐患。
交警通报:外籍教师无心之举,未造成实际后果
经杭州高速交警调查,涉事人员系萧山区某校外籍老师Hugo(男,42岁)。8月24日16时57分,Hugo搭乘朋友车辆从G25长深高速返杭,行驶至富阳龙门互通时,在随身携带的包内翻找零食时看到了面具(该面具系Hugo于2024年11月在网上购买),随后拿出把玩并佩戴。这一行为被同向行驶的其他车上人员看见,并用手机拍摄视频。双方车辆同向并车行驶约9秒,其间未发现双方有言语交流及其他异常行为。17时27分,该涉事车辆从杭州南收费站驶出,车上人员未再佩戴面具。
尽管此行为未造成实际后果,但鉴于可能影响行车安全,公安机关迅速查找到涉事人员Hugo,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Hugo表示悔过,向当事人道歉并取得谅解,还就该事件引发关注向广大网友致歉。
律师观点:或涉嫌违法,需承担相应责任
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何生廷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乘车人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戴恐怖面具惊吓其他司机,明显干扰他人正常驾驶,属于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这对周围车辆的行驶安全构成极大威胁。”他进一步解释,如果此类行为导致其他司机受惊吓,发生急刹车或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如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且行为人明知可能危害公共安全仍故意为之,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判断责任承担情况,需要判断戴面具的人的主观心态。若是戴面具者故意为之,导致其他司机受惊吓,发生急刹车或事故,行为人需要对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若其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且造成严重后果,则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类似案例:此前已有先例,违法者受处罚
类似事件此前已有先例。2024年8月,青海省海东市一名男子在驾驶过程中头戴“鬼脸套头”,并将上半身伸出窗外。交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给予驾驶人妨碍安全驾驶的交通违法行为,处以驾驶证记3分、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
交警提醒:文明行车,杜绝危险举动
杭州高速交警提醒广大驾驶人,文明行车,杜绝危险举动。如遇类似情况,请保持客观冷静,确保安全后及时拨打12122报警。此次事件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为公众敲响了安全警钟,无论是驾驶人还是乘车人,都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共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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