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多次迟到早退被开除,法院判决:公司违法解除需赔偿31万
发布时间:2025-08-27 10:42:42来源:
员工多次迟到早退被开除,法院判决:公司违法解除需赔偿31万
近日,一起因员工考勤管理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上海某公司以“迟到1小时视为旷工半天、迟到3小时视为旷工1天”的制度为依据,认定员工吴静在2020年9月累计旷工6天并解除劳动合同,最终被法院判定违法解除,需支付赔偿金316,140元。这一判决不仅为企业考勤管理敲响警钟,更揭示了劳动法中“合理性原则”的核心价值。
案件回顾:迟到早退为何被“升级”为旷工?
吴静于2015年7月入职上海某公司,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至2023年7月止。公司《员工手册》规定:
- 迟到或早退1小时视为旷工半天;
- 迟到或早退3小时视为旷工1天;
- 连续旷工3日或全月累计旷工6日,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2020年9月,吴静出现多次迟到、早退及擅自离岗行为:
- 9月2日16:27离岗(早退1小时以上),计旷工0.5天;
- 9月3日11:51离岗、18:13返岗(离岗5小时9分钟),计旷工1天;
- 9月9日迟到1小时以上,计旷工0.5天;
- 9月10日多次擅自离岗,计旷工1天;
- 9月11日离岗3小时22分钟,计旷工1天;
- 9月17日离岗4小时15分钟,计旷工1天;
- 9月28日迟到及早退1小时以上,计旷工0.5天。
公司依据上述记录,认定吴静当月累计旷工6天,于2020年10月14日发出《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吴静不服,申请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未获支持,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迟到早退≠旷工,制度合理性存疑
一审法院认为:
- 性质不同:迟到、早退与旷工属于不同违纪行为。旷工的本质是劳动者未经批准全天未出勤,而公司制度将短时间迟到早退直接推定为旷工半日或一日,超出合理限度,缺乏事实基础。
- 制度笼统:公司规定“擅自离岗视为旷工”,但未区分离岗原因、时长及后果(如是否影响工作),不具备合理性。
- 事实不符:根据考勤记录,吴静2020年9月的实际缺勤时间未达6天,公司通过“扩大化认定”加重劳动者责任。
二审法院进一步强调:
- 旷工需以“全天未出勤”为前提,公司制度与客观事实相悖,实质上排除了劳动者实际提供劳动期间应享有的权利。
- 法院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判令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316,140元。
法律解读:企业考勤管理需兼顾“合法性”与“合理性”
- 制度需经民主程序:根据《劳动合同法》,企业规章制度需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并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确定。本案中,公司未证明《员工手册》已履行民主程序,制度合法性存疑。
- 合理性原则为核心:法院在判决中多次提及“合理性”,即企业不得通过制度设计变相加重劳动者责任。例如:
- 武汉某科技公司曾以“年度累计早退6次(每次1分钟)”为由开除员工,被法院认定“欠缺合理性”;
- 某学校规定“迟到30分钟以上视为半天旷工”,亦被法院判定“扩大违纪结果”。
- 证据链完整性要求:企业需提供监控录像、门禁记录、工作日志等证据,证明劳动者未履行工作职责。本案中,公司仅凭考勤记录推定旷工,证据不足。
企业合规建议:如何避免考勤管理“踩雷”?
- 细化制度条款:
- 明确“迟到/早退多久视为旷工”(如“超过30分钟未请假视为旷工半天”);
- 区分“擅自离岗”与“合理离岗”(如因公外出、紧急事务需报备)。
- 完善证据管理:
- 结合门禁系统、工作软件打卡记录、外勤申请等多维度证据;
- 对违纪行为及时书面警告,避免“秋后算账”。
- 强化程序正义:
- 制度修订需经民主程序,并向劳动者公示;
- 解除合同前需听取劳动者申辩,确保程序合法。
劳动者启示:权益受损时如何维权?
- 保留证据:保存考勤记录、工资条、劳动合同、公司制度文件等;
- 及时申诉:对违纪认定有异议时,书面提出异议并要求公司复核;
- 依法维权:若公司违法解除,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索赔赔偿金(按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两个月工资)。
结语
本案判决再次印证:企业考勤管理不是“数字游戏”,而需在法律框架内平衡管理权与劳动者权益。唯有以“合理性”为尺,以“程序正义”为纲,方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避免“赔了夫人又折兵”的尴尬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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