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七夕送金镯分手后索要遭法院驳回
发布时间:2025-08-30 11:10:30来源:
男子七夕送金镯分手后索要遭法院驳回
近日,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恋爱期间赠与财物引发的纠纷案件。25 岁男子小邵在七夕前夕赠予女友小李价值 20692 元的金手镯,分手后要求返还,法院审理后驳回其诉求,引发公众对恋爱期间财物赠与法律界限的关注。
恋爱期间大额赠予,分手后索要退款
据案件判决书显示,小邵与小李于 2022 年通过网络游戏相识,彼时小李有男友,小邵仅默默关注。2024 年初,小李与前男友分手后,小邵开始追求她。在追求过程中,小李虽未明确拒绝小邵,却要求其 “花钱证明诚意”。
2024 年 8 月 5 日,小邵主动为小李报销 1440 元机票,期望借此确定两人关系。七夕节前夕,两人相约前往深圳水贝,小邵花费 20692 元购买金手镯赠送给小李,赠送时特意表明 “以结婚为目的购买”。一周后,小邵前往小李家中拜访其父母。然而,此后两人感情发展并不顺利,争吵不断。同年 11 月,为推进结婚进程,小邵又花费 1088.62 元购买黄金戒指送给小李当作订婚戒指。
但这段感情最终仅维持了不到八个月便宣告结束。分手后,小邵认为小李 “收礼不结婚属感情诱导”,要求小李返还机票费用、金镯及戒指等共计 23220.62 元。遭小李拒绝后,小邵将小李诉至法院。
法院认定:自愿赠与,未附条件,驳回诉求
龙门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对于金额较大的金手镯,双方确认其为定情信物,但在成立赠与合同当时,并未以书面或明确口头方式表示或确认该赠与是以结婚为条件。法院认为,小邵送礼的行为系其自愿为促进感情发展而作出的赠与,该金额未明显超出正常恋爱交往中的开支范围,且难以认定该赠与行为附有 “结婚” 这一条件。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驳回小邵要求小李返还财物的全部诉讼请求,且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律师解读:恋爱赠与需明确性质,保留证据
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岳屾山律师表示,在恋爱关系中,财物赠与的性质认定较为复杂。一般而言,对于一些特定节日,如情人节、七夕等,支付 “520”“1314” 等具有特殊含义的金额,若无其他相反证据,法院通常会认定为双方之间表达爱意的赠与,款项支付后难以追回。而像本案中金额较大的财物赠与,关键在于判断赠与行为是否附有明确条件。若一方主张赠与是以结婚为目的,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如书面协议、聊天记录中双方对该条件的明确约定等。
岳屾山提醒,恋爱期间双方涉及财物往来时,应尽量明确财物性质,尤其是大额赠与,建议以书面形式约定赠与条件及后续处置方式,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同时,双方应保留好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相关证据,以便在必要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此次案件的判决再次提醒公众,恋爱期间的财物赠与虽常饱含情感因素,但在法律层面有着明确的界定标准,理性对待恋爱中的经济往来,有助于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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