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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机票跨平台价差2559元引争议,律师:或涉嫌价格欺诈

发布时间:2025-08-27 11:02:02来源:

同机票跨平台价差2559元引争议,律师:或涉嫌价格欺诈

近日,一起因机票价格差异引发的消费纠纷引发社会关注。消费者黄先生在某购票APP上支付3129元购买北京至厦门的机票后,发现另一平台相同航班含税票价仅570元,价差高达2559元。黄先生随即向民航局投诉并要求“退一赔三”,目前该平台已退还差价,但双方就赔偿问题仍未达成一致。

事件回顾:价差超四倍,消费者质疑平台欺诈

2024年11月16日,黄先生通过航班管家APP购买11月28日厦门航空MF8118经济舱机票,订单显示含机票费、燃油费及机建费共计3129元。然而,他在另一购票平台发现同一航班含税价仅为570元,价差达2559元。黄先生向平台客服投诉后,对方解释称“机票价格实时变动,此单为异常出票导致”,并拒绝全额退款。

同年12月,黄先生向12326民航服务质量监督平台投诉。涉事平台回复称:“因用户索赔金额过高(要求退款10806元),已退还差价2559元,并表示若用户接受可申请再退3129元。”黄先生确认收到差价退款,但未获得额外赔偿。目前,他已准备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订单金额三倍赔偿。

平台回应:价格波动属正常,异常出票是主因

涉事平台客服表示,机票价格受航空公司舱位调整、销售渠道库存策略等因素影响实时浮动,不同平台可能因代理协议、服务包差异导致价格不同。针对黄先生的案例,客服称“此单为异常出票导致”,但未详细说明“异常”具体原因。

业内人士指出,航空公司对经济舱票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可依据订票时间、渠道、退改规则等设置差异化价格。此外,部分平台通过捆绑保险、接送机等增值服务变相提价,或利用信息不对称赚取差价。

律师观点:单纯价差不违法,隐瞒信息或构成欺诈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贞分析称,根据《民用航空国内运输市场价格行为规则》,头等舱、公务舱票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经济舱票价根据航线竞争状况实行市场调节价或政府指导价。只要平台明码标价且未虚构原价,单纯价格差异不构成违法

但陈贞强调,若销售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则可能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构成价格欺诈:

  1. 故意隐瞒真实票价:如未明确告知消费者费用构成,或通过技术手段屏蔽低价选项;
  2. 捆绑销售隐形服务:如强制搭售保险、优惠券等非必要服务;
  3. 大数据杀熟:对同一时间、同一条件的用户展示不同价格。

陈贞提醒,消费者主张三倍赔偿需证明经营者存在欺诈故意,例如留存截图、录音等证据,并向平台、市场监管部门或法院维权。

行业现状:价格透明度低,消费者维权难

机票价格波动机制对消费者而言长期不透明。航空公司虽需向民航局备案票价,但实际销售中,代理平台可通过动态调价、库存控制等手段影响终端价格。例如,北京互联网法院曾审理一起案件:某平台以“虚假优惠”诱导消费者购买机票,实际价格高于官网,法院认定其构成欺诈并判决三倍赔偿。

此外,“大数据杀熟”现象屡禁不止。消费者难以获取平台算法逻辑,举证难度大。律师建议,消费者可通过多平台比价、截图留存、要求平台出具价格说明等方式维护权益。

监管建议:完善规则,强化透明度

针对机票价格乱象,专家呼吁:

  1. 加强价格备案监管:要求航空公司及代理平台公开票价构成,禁止虚构原价;
  2. 规范代理协议:禁止平台通过返点、补贴等手段扰乱市场秩序;
  3. 畅通投诉渠道:简化民航局12326平台投诉流程,提高处理效率。

目前,黄先生与涉事平台的纠纷仍未解决。这起事件再次暴露了机票销售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也提醒消费者:购票时需多平台比价,并保留证据以备维权。

(责编: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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